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垃圾车司机与人产生了纠纷,发生惨烈车祸

一辆钩臂垃圾清运车与一辆摩托车清晨在路上相遇,因小事两位司机拌了句嘴,摩托车司机高某(化名)将垃圾清运车逼停,随后不顾危险

          一辆钩臂垃圾清运车与一辆摩托车清晨在路上相遇,因小事两位司机拌了句嘴,摩托车司机高某(化名)将垃圾清运车逼停,随后不顾危险扒上清运车驾驶室门,清运车司机因害怕被打开车逃离,最终高某掉落,腿部重伤截肢。高某将清运车司机及蜀山区城市管理局汽车队告上法庭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。
           垃圾清运车司机行为是否属执行职务范围?

◎城管局车队:卢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,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得到了车队的授权或指示去辱骂高某。双方是为无端产生的口角发生争执,与职务行为没有内在关联性。

◎清运车司机:此事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,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。

◎合肥市中院:事发时,卢某某驾驶垃圾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,卢某某的行为均发生在其从事职务行为期间,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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